刑法的構成要件有三: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而某人做了一件事情本身是違法的,卻因下列幾項事由使得違法的要件被阻卻了,稱為阻卻違法事由
●阻卻違法事由:
依法令的行為
公務員依上級命令
業務上正當行為
正當防衛
避免緊急危難

●另外有阻卻違法責任:
責任能力:年齡、精神、生理
責任條件:故意、過失
其中故意又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而為之,間接故意又分不確定故意(但仍希望)、未必故意(放任)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是基於「實質的違法性」而來。未見諸法文卻依然具有排除違法性之效力者,則稱「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超法規阻卻違法的一般要件:
 I、被害者承諾之行為:甲乙打賭,打賭輸的人,被打兩巴掌。
 II、推定承諾之行為:甲一家四口瓦斯中毒,乙破門而入救甲全家。
 III、義務之衝突。
 IV、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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