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第四十條規定,「大赦」和「特赦」皆屬總統的赦免權。所謂大赦,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法院議決後,不追訴、也不執行刑罰。大赦較特別之處,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如再犯也不構成累犯

我國行憲後未曾有總統行使大赦,如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當選總統,並履行大赦特別費案的承諾,將創下憲政先例。

至於特赦,是總統對特定已受確定判決的刑事罪犯,免除執行刑罰。特赦的方式,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實施;特赦僅能免除特定罪犯刑之執行,也就是不用再接受處罰或坐牢,但罪行在法律上未消滅,如再犯,會成為累犯,這點與大赦不同。

謝馬為了大赦或特赦交鋒,其實就特別費案而言,大赦或特赦雖範圍及效力不同,但俱屬可行方式。(記者項程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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