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權利要回來有四種方式,請見權利救濟這篇

訴訟流程應該是這樣:(以交通擦撞舉例)
1. 報案
2. 私下和解
3. 私下和解不成可以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去調解
4. 調解不成就可以訴訟
5. 訴訟如果是50萬以下會進入簡易訴訟,10萬元以下會進入小額訴訟,民事上如果是標的在10萬元以下直接去打官司,法官會要求雙方在法官面前和解,做成和解筆錄,如果雙方無法自行和解,法官會強制調解,由法院內指派的調解委員會來調解,作成調解筆錄,如果法院內的調解和解都不成立,才能進入訴訟程序。

如果是訴訟上的和解,是裁判費先繳交,和解筆錄確定之後退2/3
訴訟上調解也是一樣,是裁判費先繳交,和解筆錄確定之後退2/3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98之2至98之5 (96.08.15施行) 徵收裁判費項目 裁判費金額(單位:新台幣)
起訴事件(通常訴訟程序) 4000元
起訴事件(簡易訴訟程序...50萬元標的以下) 2000元
上訴事件(通常訴訟程序) 6000元
上訴事件(簡易訴訟程序...50萬元標的以下) 3000元
抗告 1000元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1000元
聲請回復原狀 1000元
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1000元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1000元
聲請重新審理 1000元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1000元

再審之訴(高等行政法院) 4000元(通常訴訟程序)
2000元(簡易訴訟程序)
再審之訴(最高行政法院) 6000元(通常訴訟程序)
3000元(簡易訴訟程序)
聲請再審 1000元


再審:罪判決確定後,原判決認定的證物已證明是偽、變造,或證人證言是虛偽或能證明是誣告,或發現新證據可以動搖原判決等構成再審事由之要件時,才可以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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