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講結論,是屬於所得稅款,但是依照所得稅法,不得併入綜合所得稅(不能抵扣稅),而是分離課稅,在於給付時扣掉

依照所得稅法
所得稅款的部份第 14 條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又88條說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另外所得總額的計算=
所得稅額-免稅額-扣除額=所得淨額
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
所得總額爲屬地主義(勞務提供地在台灣境內,需課稅 ),十大類所得皆須列入綜所稅申報書中
例外:不列入所得總額(不適用6%~40%稅率)
a.免稅所得
b.分離課稅所得
--政府舉辦之中奬奬金(20%)
--短期票券利息(20%)
--告發或檢舉奬金(20%)
--金融資產證券化、不動產證券化受益憑證
分配之利息(6%)
--受益人不特定之信託受所得(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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