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http://udn.com/NEWS/ENTERTAINMENT/ENT1/5171094.shtml

財政部訴願會昨天駁回名模林志玲補稅的訴願案,也就是說,林志玲仍應補稅加罰鍰上千萬元。官員表示,林志玲如果不服,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據指出,林志玲被台北市國稅局查獲漏報九十二到九十四年度的綜合所得稅,遭裁處補稅加罰鍰共計上千萬元。

裁罰的爭執點在於,林志玲與國稅局對她的所得性質認知不同。林志玲主張她的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所得百分之四十五的必要費用(例如置裝、美容、美髮支出);但國稅局認為她的所得是「薪資所得」,在當時只能扣除七萬五千元扣除額。

舉例來說,林志玲在九十四年賺了一千萬元,如果是「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四百五十萬元,只有五百五十萬元要繳稅;如果是「薪資所得」,減掉薪資扣除額,還有九百九十二萬五千元要繳稅。

以百分之四十的稅率來算,扣掉六十五萬五千三百元的累進差額,「執行業務所得」的稅額是一百五十四萬四千七百元,和「薪資所得」的三百卅一萬四千七百元差了一倍多。

由於國稅局堅持林志玲是漏報所得稅,林志玲因此向財政部訴願會提出復查。為了向委員說明工作內容與所得狀況,林志玲七月初親到財政部向承審委員解釋,當時還在財政部颳起一陣追星熱,許多財政部員工爭相向她索取簽名及合照。

儘管林志玲為了這樁補稅案親自出馬,但三位承審委員昨天還是支持國稅局的看法,認定林志玲必須補稅加罰鍰。

稅務官員說,以林志玲的個案為例,如果電視台邀請她演出,簽約的是經紀公司,那她的收入就屬於公司給她的「薪資」;但簽約的若是林志玲本人,這筆收入才算是「執行業務所得」。

新聞來源:http://www.udn.com/2008/5/9/NEWS/ENTERTAINMENT/ENT1/4333573.shtml

當紅藝人年收入往往高達上億或5、6000萬,這些一哥一姊,要如何報稅才能不被追稅,並且達到節稅效果?曾經指導許多藝人節稅的專業會計師指出:「開公司是節稅不二法門,最好在海內外都成立傳播公司,可節省近一半稅捐。」

會計師指出,依稅法個人所得稅負是40%,公司則為25%,「高所得藝人幾乎都以設立境內及境外傳播公司方式,收取個人演藝所得,可以有效節省稅捐。成立境外公司,可以用海外公司在台提供勞務收入證明,就源課稅稅負是20%。也有人利用收入不高的經紀人名義開公司,也可達到節稅目的。」其他像是贈與、買藝術品對藝人而言,節稅助益不大。

如果因為漏報而被國稅局追稅,會計師建議藝人依協商辦法,寫下坦承漏報切結書,補稅罰款可以打8折。

【2008/05/09 聯合報】@ http://udn.com/


專業會計師指出,藝人流行成立工作室避稅,已成國稅局查稅目標,但可以透過更正、行政救濟等方式陳情,緩衝時間至少半年,不會馬上限制出境,以個人課稅40%,公司25%,海外公司20%看來,目前最好的節稅方式就由海外公司代理表演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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