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教育部辦理攜手計畫課後扶助補助要點「節數、編班人數、實施年級及時間」
一、 補助節數:
(一) 學期中:每校每班二學期三科共補助一百四十四節為原則(以每週4節×18週×2學期),需於申請表明列受輔學生人數、補救教學科目、師資及實施時間。
(二) 寒暑假:每校每班暑假最高補助80節,暑假最高補助20節,需於申請表明列受輔學生人數、補救教學科目、師資及實施時間。
二、 教學人員節數規範:
教學人員 可實施節數 編班人數 備註

大專學生
1.課餘時間
2.每週以6節為限,分二天或三天實施,寒暑假期間依實際需要決定之。 
抽離原班
1班:3-6人
1.可透過青輔會RICH網進行媒合。經費奉核後,學校填寫需求表後,送承辦學校於RICH網登錄及回報
2.自行進用大專學生(未透過RICH網媒合),應按月分析性別及學歷,每月底回報數據。

現職教師
(含長代教師)
1.課餘時間
2.每週(寒暑假)課後輔導節數,由各學校依實際需要決定之  抽離原班
 1班:6-10人
 2班:11-20人
 依此類推,但每班不得低於6人,至多不得超過12人

退休教師
1.課餘時間
2.每週(寒暑假)課後輔導節數,由各學校依實際需要決定之 各校推薦、徵求


98年教育部輔助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草案)

教育部輔助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草案)
第一章 總則
一、依據:本要點依據「扶持五歲幼兒教育計畫」、「教育優先區計畫」、「攜手計畫」、「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及「教育部協助國民中小學急困學生計畫」訂定之。
二、目的
(一)扶助滿五歲弱勢家庭幼兒接受優質的學前教育,使其獲得良好的發展。
(二)鼓勵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
(三)有效解決地區性教育問題,平衡城鄉教育差距。
(四)提供學習成就低落之弱勢國中小學生課業補救教學及適性多元學習機會,提高學習效果,增進學習成功之信心。
(五) 落實國民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協助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之在學學童,發揚教育人文精神;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突發困境而失學,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使其順利就學,以達成教育機會均等目標。。
第二章 補助對象及實施策略
一、補助對象
(一)扶持五歲幼兒教育計畫:
1.參與扶幼計畫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2.參與扶幼計畫之幼兒。
(二)教育部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
符合下列優先區指標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
1. 原住民學生比率偏高。
2. 低收入戶、隔代教養、單(寄)親家庭、親子年齡差距過大、新移民子女之學生比率偏高。
3. 國中學習弱勢學生比率偏高。
4. 中途輟學率偏高。
5. 離島或偏遠交通不便。
6. 教師流動率及代理教師比率偏高。
(三)攜手計畫:
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1.低收入戶學生。
2.身心障礙學生。
3.原住民學生。
4.其他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學生。
(五) 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計畫:
各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所屬國民中小學學生,因家庭經濟突發困境及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而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者。
二、實施原則
(一)弱勢優先:本補助以補助弱勢地區學校或學生為優先,並視經費狀況及需要擴大補助。
(二)公平公正:本補助應把握公平公正原則,相同條件者應接受相同之補助。
(三)個別輔導:對於需要個別扶助之學生應儘量因應其需要給予個別之輔導。
(四)自願原則:對於需要接受課業輔導之弱勢學生亦應把握自願原則,尊重家長之意願,惟應儘量予以鼓勵接受輔助。
第三章 子計畫
一、扶持五歲幼兒教育計畫
(一)補助項目、額度及標準:
1.增班設園: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因試辦國民教育幼兒班新設幼稚園者,每園(一班)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五十萬元,每增一班補助三十萬元;其增置幼稚園教師之人事費,由行政院主計處納入地方教育基本需求設算。
2.就讀費用:
(1)96學年至97學年度:
A.全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至就讀私立幼托機構者,每年最高以等同於公立幼稚園學雜費收費總額補助之。
B.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60萬元以下之滿五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免學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至就讀私立幼托機構者,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C.離島3縣3鄉及原住民鄉鎮市家戶年所得超過60萬元以上之滿五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讀公立國幼班者1年最高補助5,000元,就讀私立國幼班者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2)98學年至99學年度:依家戶年所得及家有子女數區分補助額度。
A.家有1位子女者:
(a)低收入戶:「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
(b)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
(c)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4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者1年最高補助2.6萬元,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元。
(d)家戶年所得超過40萬元至5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者1年最高補助2萬元,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
(e)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者1年最高補助1.4萬元,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f)家戶年所得超過60萬元:就讀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
B.家有2位子女者:
(a)低收入戶:「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
(b)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40萬元以下:「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
(c)家戶年所得超過40萬元至5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者1年最高補助2.6萬元,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元。
(d)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者1年最高補助2萬元,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
(e)家戶年所得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者1年最高補助1.4萬元,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f)家戶年所得超過70萬元:就讀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
C.家有3位子女者:
(a)低收入戶:「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
(b)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
(c)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者1年最高補助2.6萬元,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元。
(d)家戶年所得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者1年最高補助2萬元,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
(e)家戶年所得超過70萬元至8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者1年最高補助1.4萬元,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f)家戶年所得超過80萬元:就讀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
(3)本項就讀費用所指免費者,不含補助家長會費、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費及交通車資等費用。
(4)本項就讀費用凡補助對象涉及以家戶年所得認定且年所得為60萬元以下者,排除家戶擁有第三(含)筆以上不動產且其經濟價值(公告現值)合計超過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十萬元(含)以上者。但不動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非屬私權利自主處分經濟價值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認審後,不列入排除之列。
3.開辦費:試辦國幼班者開辦費,開辦前二班者,每班最高補助五萬元;開辦第三班以後,每增一班最高補助三萬元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
4.交通車:
(1)補助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購車載送因學區內無試辦國幼班需跨區就讀該校幼稚園之幼兒,每部車以補助八十萬元(不含人事費)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
(2)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購車或承租方式擇一辦理,每所幼稚園補助以一次為限,每次以一輛車為限。
5.交通費:補助學區內無試辦國幼班之學生跨區就讀,其上、下學往返車、船交通費。但有前款交通車載送者,不予補助。補助金額由相關縣(市)政府擬訂後,報本部核支。
6.教師進修:補助辦理教師進修、研習,偏遠地區教師參加研習之交通費及膳雜費。
7.巡迴輔導:補助因辦理計畫置巡迴輔導員之經費或輔導費用。
8.評鑑經費:補助辦理本計畫之業務費、支援人力及合作園評鑑經費。
9.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二)申請及審查作業
1.經費來源: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2.申請方式: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經費概算,送本部審查。
(2)本部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製據撥款。
(三)經費請撥與核銷
1.補助經費核撥後需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辦理。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應於本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下載網址:http://www.edu.tw/,法令規章點選會計處,下載經費核撥結報表)送本部備查。
2.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四)成效考核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本計畫,對辦理績效優良之學校及相關人員,應優予獎勵。
2.本部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執行情況,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計畫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並應督導改善。
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效將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助款之參據,執行成效欠佳者,本部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年度相關補助款額度。
二、教育部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
(一)補助項目、額度及標準
依各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之優先區指標分別補助,補助項目如下列:
1. 推展親職教育活動。
2. 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學校辦理學生學習輔導。
3. 學校發展教育特色。
4. 修繕離島或偏遠地區師生宿舍。
5. 開辦國小附設幼稚園。
6. 充實學校基本教學設備。
7. 充實學童午餐設施。
8. 發展原住民教育文化特色及充實設備器材。
9. 交通不便地區學校交通車。
10. 整建學校社區化之活動場所。
11. 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二)申請及審查作業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對各校辦理該計畫年度說明會,並於十月十日前,積極辦理學校指標界定及申請補助項目之調查。
2. 學校提出申請:
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學校,得視學校需求,依本計畫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涵,申請當年度之計畫需求補助,並於充分討論後,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3.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及彙整補助需求:
(1) 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初審及實地勘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計畫作業流程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補助案之初審,並視需要實地勘查,依各直轄市、縣(市)之地區整體條件,考量各校計畫之急迫性、優先性及妥適性予以審慎查核。
(2) .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彙整各校需求及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查核結果,將各校之計畫需求數彙整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申請計畫,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4. 本部複審:
(1) 本部應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計畫之複審,並於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需求之彙整。
(2) 本部應於當年度一月十五日前,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
(3)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將本部核定結果轉知各校儘速辦理,並督導列管各校辦理情形。
5. 審查原則
(1) 補助項目以能協助弱勢學生學習之方案為原則。
(2) 各校申請補助經費,應依本計畫所定指標及補助內容,考量學校實際需求及執行能力,詳擬實施計畫,並依計畫需求編列經費。
(3)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各校教育優先區計畫指標之符合性及補助需求之合理性、有效性;其有指標不符、申請補助項目錯誤或與計畫目標不符者,逕予刪除。
(4) 欠缺教育意義或偏重娛樂性活動之計畫,不予補助。
(5) 辦理親職教育、發展特色等不得列支指導費。
(6) 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及原住民文化特色,應考量計畫之延續性及執行之實際效益。
(7) 有編列加班費之必要者,除親職教育辦理個案家庭巡迴輔導外,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十為原則。業務費及雜支(含獎品)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三)經費請撥與核銷
(1)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2) 本要點之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第二期再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執行狀況撥補不足款項。補助款有結餘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成效考核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訂實施成果訪視計畫,就各項指標與補助項目之執行效益,實施客觀之整體評估及研訂管考辦法,並建立電腦管制作業系統,積極督導各校執行各項計畫。
(2) 本部得組成專案小組,赴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了解計畫執行成效,或納入年度統合視導項目,依計畫期限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訪視。
三、攜手計畫
(一)補助項目、額度及標準
1.補助項目
(1)一般性扶助方案:針對經濟弱勢學習成就低落公立國中小學生,以課餘時間為原則,提供小班補救教學,扶助對象資格另訂。
A.提升學習成就低落弱勢學生之補救教學活動:鐘點費、行政費、勞保費、提撥勞退金。
B.退休菁英風華再現教師重回教學現場輔導學生:教材編輯費。
C.經濟弱勢大專學生扶助弱勢國中小學生課業:交通費。
(2)國中基測提升方案:前年度國中基測成績PR值低於十之人數,達到全校應考學生數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國中校內之學習成就低落學生,於正式課程或課餘時間提供小班補救教學。
A.國中儲備教師代理代課費。
B.提升方案辦理經費。
(3)縣市政府辦理整體計畫行政費
A.經費可包含下列項目:
(a)政策宣導:包括辦理全縣市說明會、填報系統教育訓練、宣導短片、文宣製作、專案網站建置等。
(b)研發推廣:補救教學教材、診斷工具研發、大專生培訓、職前說明會、教學人員補救教學研習、研討會。
(c)期中、期末檢討會議、訪視評鑑或成果檢核、績優學校及人員表揚、績優學校成果觀摩會、發表會。
(d)補助攜手計畫資源中心學校專責人員減課所需代課費鐘點費、資源中心基本運作經費。
B.可支用郵電費、業務費、業務人員差旅費及雜支。
C.不得用於縣市辦理能力檢測普測。
(4)民間團體義務協助學校招募培訓大專學生(教學人員)所需培訓教材費。
2.補助額度
(1)一般性扶助方案:補助各縣市政府之額度,依各縣市國中小校數、班級數、受輔學生人數、辦理績效及財政狀況等因素,整體考量決定之。補助各校之額度,由各縣市政府參酌各校實際情形決定之。
(2)國中基測方案:由教育部參酌前年度二次國中基測成績PR值統計情形,主動核定符合條件學校名單,以密件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學校,依學校提報需求核定。
(3)縣市政府辦理整體計畫行政費:依各縣市政府財政狀況、辦理績效及提報計畫審查結果決定。
(4)民間團體義務協助學校招募培訓大專學生(教學人員)所需培訓教材費:視提報計畫審查結果及本部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5)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6)本補助基準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3.補助標準
(1)一般性扶助方案
A.鐘點費:每班寒假以至多二十節、暑假以至多八十節、第一、二學期以至多各七十二節為計算基準(各校規劃開班時,可在總量管制前提下,依實際需求於各期別間彈性調整運用),鐘點費單價不分師資類別(含以第5類師資進用之退休教師)統一如下:
(a)學期中週一至週五下午四時以前:國小每節二百六十元,國中每節三百六十元。
(b)學期中週一至周五下午四時以後、週六、週日及寒暑假:國小每節四百元,國中每節四百五十元。
(c)退休教師:得不支鐘點費。
B.行政費:按鐘點費節數計算,每節補助行政費四十元(含學生個人學習檔案建立所需經費)。
C.勞保費:依勞工保險相關規定計算,惟不重複投保。
D.提撥勞退金:依勞退金提撥相關規定計畫。
E.教材編輯費:不支鐘點費擔任志工之退休教師,每人每月支給六百元教材編輯費。
F.退休教師活動費:不支鐘點費擔任志工之退休教師,每人每期補助三千元活動費,由縣市政府統籌或學校個別辦理退休教師表揚、聯誼或文康活動。
G.交通費:依各縣市規定核實支付,每人每月最高一千二百元。
(2)國中基測提升方案
A.國中儲備教師代理代課費:每校每年補助七十萬元,每人每月按學歷支薪。採校際共聘者,得於補助經費額度內,依各縣市規定核實支付交通費,每人每月最高一千二百元。
B.提升方案辦理經費:每校每班補助一萬二千元,以全校總班級數為補助上限。
(3)縣市政府辦理整體計畫行政費:每縣市五十萬至二百五十萬元,依各縣市政府財政狀況、辦理績效及提報計畫審查結果決定。
(4)民間團體義務協助學校招募培訓大專學生(教學人員)所需培訓教材費:視提報計畫審查結果及本部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二)申請及審查作業
1.學校申請作業
(1)各國中小均應為校內弱勢低成就學生申請辦理本案,已申請教育優先區學習輔導、獲得民間團體贊助、社會資源挹助辦理,或因特殊原因有辦理之困難者,應循程序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2)經教育部核定之國中,得考量學校條件及需求,申請辦理國中基測提升方案。
(3)申請時由學校依本計畫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容,循程序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初審。
(4)各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立高中(附設國中部),應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5)義務協助學校招募培訓大專學生(教學人員)之民間團體,應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2.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1)研擬整體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整體計畫應含政策宣導、教學人員研習、職前說明會、期末檢討會議、訪視評鑑或成果檢核機制等。
(2)初審各校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各校所提計畫之急迫性、優先性及妥適性依據流程審慎查核,非本要點補助對象,予以刪除。
(3)彙整及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彙整通過初審之國中小計畫,於規定期限內併同整體計畫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3.本部複審
(1)由本部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申請計畫。審查過程中各該政府並應派員列席說明。
(2)經本部審查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要求各校確實依照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內容並落實執行,以達成計畫目標。
(3)本部依據修正計畫核算經費後,循行政程序簽陳核定執行。
(三)經費請撥與核銷
1.本案經費以專款專用方式處理,不得挪為他用。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下載網址:http://www.edu.tw/,法令規章點選會計處,下載經費核撥結報表)之規定辦理。
2.本案經費分兩期撥付,第一期於當年二月至八月先撥付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七十,第二期視縣市政府年度執行狀況撥補當年九月至次年一月之不足款項,以有效控管補助經費之執行。補助款如有結餘或辦理梯次未達預期,均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結餘款。
3.申請單位應於辦理結束一個月內之核結時限內,彙齊成果、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備查。成果報告請以A4規格,具體說明實施狀況及檢討修正意見,將紙本及光碟報本部備查。
(四)成效考核
1.考核指標包含受輔學生學業成績進步情形、學習態度改變情形、完成作業比例、教學人員進用情形、教材進度是否符合學生落後程度、編班人數妥適性、受輔學生是否具弱勢身分、行政程序是否完備等。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情形進行訪視或評鑑,績優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依權責核予相關承辦及協辦人員敘獎鼓勵。
3.本部得辦理直轄市、縣(市)及學校訪視工作,並就執行情形給予改進意見,由縣市政府應確實追蹤執行改進情形。辦理績效優良者,由教育部核定增加補助經費。
四、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一)補助項目及原則
1.補助項目:
(1)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學生(以下簡稱弱勢學生)參加課後照顧服務者:補助其參加費用。
(2)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經學校同意,免費對弱勢學生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者:酌予補助其材料費用。
2.補助原則
(1)前款第一目參加費用,依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十條規定計算,並由學校或辦理單位吸納、行政費勻支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籌,不足經費再依實際發生數額申請本部核定補助。本部之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2)特殊地區學校因交通、天候或其他因素不宜利用學校場地辦理者,得協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利用社區場地提供服務,並由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提出試辦計畫經學校同意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向本部申請補助。
(3)本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二)申請及審查作業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實際開辦人數申請弱勢學生之經費補助,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
2.學校、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分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試辦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後,提報本部申請補助。
3.審查申請補助之弱勢學生身分、弱勢學生占參加總人數之比例及本服務辦理時數是否合理。
4本部依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服務年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5.本部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後,公告核定補助結果。
(三)經費請撥與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部撥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撥各學校及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符合資格獲補助學生不需繳交,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本部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其收支得由學校及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3.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評鑑本服務辦理情形,辦理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2.本部為了解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校與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辦理實況及執行計畫落實情形,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五、補助「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作業要點
(一)補助基準及原則
1.補助基準:每生每學期以一千元計。
2.補助原則:
(1)經費不重複補助: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構補助或認養之學童。
(2)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含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童。
(3)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地方政府財務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二)申請及審查作業
1.申請方式:
(1)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由導師確認過濾,並提報學校彙整,學校尋求仁愛基金或家長會協助。
(2)學校經費不足時,學校向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經費概算送本部審查。
(3)教育部依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年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2.審查作業:
(1)學校經導師初核確認後向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提報教育部申請補助。
(2)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依實際申請人數之經費補助,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經費收支概算表。
(3)教育部審查受補助對象及申請補助經費是否合理,並於期限內完成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補助需求彙整及核定作業。
(三)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部撥付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轉撥學校,符合資格獲補助學生不需繳交,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該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補助成效考核:
1.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導。
2.教育部為了解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第四章 預期效益
(一)滿五歲弱勢家庭幼兒獲得良好的學前教育,並使其獲得健全的發展。
(二)弱勢兒童免費接受課後照顧服務,促進其健康成長,並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
(三)有效解決地區性教育問題,平衡城鄉教育差距。
(四)提供學習成就低落之弱勢國中小學生課業補救教學及適性多元學習機會,提高學習效果,增進學習成功之信心。
(五)落實國民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協助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之在學學童,發揚教育人文精神;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突發困境而失學,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使其順利就學,以達成教育機會均等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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