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請來觀禮的人
我爸媽、你爸媽、田、秀、堉婷、婉婷(依筆畫)、我們兩個、小寶同學十個總共20個


公證業務

請求公證結婚手續說明

一、請求辦理公證結婚,請事先就下列日期、場次自行擇定(要記得選擇結婚人和證人都能到場的日期)後,向本院公證處提出提出請求:

1.每週上班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十時、十一時及下午三時各一場。

2.每週例假日(週六或週日)則為擇吉於其中一天舉行或兩天均舉行,但民俗節日(即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及過年)除外。舉行的場次是上午十時、十一時各ㄧ場。

自民國 97 年 1 月至 民國 97 年 4 月辦理公證結婚之假日如下:

97 年 1 月 6 、 12 、 19 、 27 日

97 年 2 月 2 、 17 、 24 日

97 年 3 月 1 、 8 、 16 、 23 、 29 日

97 年 4 月 6 、 12 、 20 、 27 日

二、請至少提前工作天三天(這三天須扣除例假日、送件日及結婚日,例如預計下星期一結婚,最遲須於本星期二來送件登記, 即須保留整整三個工作天供法院作業)於上班時間向本處登記。登記之手續得由本人或親友代為辦理。

三、登記時應攜帶下列文件:

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並備影本各一份存卷)、印章及證人二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結婚人尚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並備影本各一份存卷)。需要英文證書者,並須攜帶結婚人雙方護照影本。
結婚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應提出(1)護照正本、影本一份及(2)單身證明正本(發證機關出具三個月內有效)。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並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出具者,應經外交部證明。
四、下列書表用品請向三樓服務台購買:
公證請求書 一份二元。(新台幣,以下同)

五、將公證請求書填寫後(填寫前請詳閱請求書末端之說明)交三樓服務台登記。

六、結婚公證書中、英文本,均由本處打字。

七、應繳費用:公證費上班時間壹仟元,例假日壹仟伍佰元,需英文證書者另繳翻譯費肆佰元。

八、結婚當天,結婚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親自到場,提前半小時報到,按時舉行結婚儀式。參加婚禮人員,應服裝整齊,結婚人穿不穿禮服都可以。

九、本處地址:新店市中興路一段二四八號本院新店辦公大樓。電話:(○二)八九一九三八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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