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票據法,票據分為匯票、本票及支票。實務上,大家最常接觸到的,是支票及本票。

支票為支付工具,票面上只有發票日的記載。委託金融業者付款,嚴格來說,帳上有存款才可以簽發支票。

本票為信用工具,可以簽發遠期票據,所以票面上除記載發票日外,還可以記載到期日。由發票人自己付款,或指定金融業者,擔當付款人。

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間,依地區的不同分三種情形: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的話,為發票日後的七天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內的話,為發票日後的十五天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的話,付款地在國內者,為發票日後的兩個月內。

支票的執票人,不在上述提示付款期間內,請求付款之後,發生退票的話,執票人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只能向發票人催討。

支票執票人,依提示期間提示,不獲付款而行使追索權,也有期間限制。對前手為四個月內,背書人對前手為兩個月內。不過支票自發票日起滿一年,受託金融業者,就不再付款。

本票的付款提示期間為到期日或其後兩日內。如果不獲付款的追索權行使,執票人對前手為一年內。背書人對前手為六個月內。不過本票的獲利行使時效,為自到期日起三年內。

一般到金融業開立支票存款戶。除了發給空白支票使用外,也可以依需要,申請空白本票。在同一個帳號內,做本票與支票的進出。

過去大家都喜歡使用支票,甚至用支票開立遠期票據。事實上,本票為信用票據,有許多好處:

一、本票執票人,聲請法院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依非訟事件程序,裁定強制執行。程序簡便,費用低廉。迅速查封,拍賣發票人的財產。支票執票人的追索,都必須提起訴訟,取得勝訴判決,而後才強制執行拖延時間,增加費用。

二、執票人對票據權利的行使,其消滅時效,本票為三年,支票只有一年。對前手之追索權,其消滅時效,本票為一年,支票只有四個月。時效愈長,對債權債務的解決及權益的保金,都有幫助。

三、本票得記載保證人,發生票據法上的保證效力。保證人、背書人及發票人,都負有票據責任。支票都欠缺這些保障。

四、本票得記載票據金額的利息及利率,且約定起息日期,沒有記載利息的話,也可請求依民法年利6%的遲延利息。支票並沒有該項規定,僅能請求自付款日起算之利息。

五、本票為信用票據,允許簽發遠期票據,可依個人或企業的資金狀況,簽定到期日,便於資金調度。支票為現金支付票據,屬於「見票即付」的性質。

支票存款的開戶

依據財政部,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個人、公司、行號、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及其他個體,均得申請開戶。不過,被拒絕往來,期間未滿解除者,不得開戶。

個人申請開戶,限年滿二十歲之完全行為能力人,始得受理,因為支票存款戶,牽涉債權債務之法律行為。

分公司要以本公司的名義開戶,但得將分公司名稱,併列於戶名之內。且應提出本公司授權分公司開戶的證明文件辦理。(財政部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三條)

不具法人人格行號或個體,只能以負責人名義開戶,但其行號或個體名稱,可併入戶名之內。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委員會只具當事人能力,並不具法人人格,只得以主任委員個人名義開戶。其退票紀錄與其個人之支票存款戶退票紀錄,合併計算。主任委員改選,存戶辦理結清,以另立新戶方式辦理。(財政部88年8月27日台融局(一)字八八七四三四七○號函)

如果法人向金融機構,申請支票存款之開戶,發現其負責人查有被拒絕往來未經期滿解除的情形,將會拒絕受理法人開戶。

至於法人已經被公告拒絕往來,未經期滿解除前,原法人之負責人,擬開立其個人名義的支存戶時,以其負責人本身的徵信條件為準,不受原法人之影響。(財政部81年10月7日台融局字八一一一四九七號函)

票據的法定要項

收受票據,要審視票面的記載是否完全?金額是否清楚完整?票據行使時效是否過期?發票人是否簽章?票據的記載除金額不得更改,必須作廢重製外,其他要項可以更正簽章。

票據完全斷裂重接,金融業者,將拒絕付款。但是經發票人在拼合處簽章,並加蓋騎縫章者,將會酌情受理。

發票人要在票面的簽章位置簽章,如果只在金額欄內蓋章,通常認為是防止塗改的作用,不認為是簽發行為,會變成是無效的票據。

票據上,除發票人簽章外。又多出一人以上的簽章,金融業者照樣受理付款。不過該張票據如果發生退票的話。這些多加簽章的人,要共同負擔票據責任。

發票人用不簽章簽發票據,遭受退票,被認定是蓄意延遲付款行為。據票據交換所規定,一年內發生三次,即公告列為拒絕往來戶。

自然人存戶死亡,其支票存款的委任關係消滅。其生前所簽發之票據,不論到期與否,均不再付款。執票人只能向其財產繼承人,要求解決。

票據的金額

票面金額,文字大寫與小寫阿拉伯數碼不同時,以文寫為準。金額大寫欄,以機械阿拉伯數字機代替者,視同文字記載。

票面並未將大寫金額填寫在「大寫金額欄」,都填寫在「憑票祈付欄」,金融業者將會受理付款。

票面金額貳萬元整,寫成兩萬元整,不致與他數混淆,金融業者會受理照付。

票面金額大寫的「貳」寫成 「」,但小寫明確表明為「2」時,金融業會從寬受理。

票面金額關於「三」的寫法為「參」、「」、「」,金融業者都不會拒付。

票據文字大寫的「肆」、「肄」,但小寫明確為NT$40,000.00的話,也不遭受拒付。

大寫金額捌仟玖佰元的「玖」字,筆誤為「玫」,但小寫為NT$8,900.00時,行庫也會照付。

大寫金額為「壹萬零伍仟伍佰元」,小寫金額寫成「一○五五○元」。依照台北地方法院六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一○○號民事判決見解,在萬位與仟位之間,雖無寫零之必要,但多寫零並非不可,金融業者仍會受理照付。至於原交易金額何者為正確,由發票人與執票人自行解決。(央行71年7月5日台央業字七五一號函)

票據大寫金額為「壹拾萬整」,漏寫「元」字,小寫為NT$100,000.00,非常明確,行庫會受理照付。

票據大寫為新台幣「拾萬元整」,省去了「壹」字,惟小寫金額表明為NT$100,000.00者,或大寫金額新台幣「伍佰拾萬伍仟元整」佰拾之間省去「壹」字,小寫金額表明為NT$510,5000.00,金融業者會從寬照付(央行73年6月11日台央業字七九九號函)。

大寫金額書寫完全,末了欠「整」字,行庫不會退票。

大寫金額為新台幣「參萬伍仟伍佰壹伍元整」,壹伍之間漏填「拾」字,但小寫為「NT$35,515.00」,非常明確,金融業者仍會照付。

票據的票載日期

支票的發票日與本、匯票的到期日,為曆法上所沒有的日期時,以該月的末日為付款日。例如,記載二月三十日,本年為二月二十八日,閏年為二月二十九日為到期日。

以行庫為擔當付款的本票,票面有兩個日期,一個是發票日,一個是到期(付款)日。本票及匯票,只列發票日,未載到期日(空白)者,視同見票即付。

票載到期(付款)日,時間早於發票(簽發)日者,破壞票據的基本結構。另一種情形,票面只記載到期日,而缺發票日(空白)者,可認定為法定要項不全(發票日為絕對必要事項)。兩者之情形,行庫將會以退票處理。

票據的平行線

支票在票面劃平行線兩道於左上角,限制提示時只能存入帳戶,有需要再行支出提取。作用在留下款項的流向,不劃平行線,可以直接提現,事後很難追查款項去向。

平行線支票可由發票人,在橫線內註明「照付現款」(PAY CASH),由發票人簽章改成提現支票。但是該張支票已經背書轉讓過,則不能撤銷,以保障背書人的權益(台北市銀行公會63年1月28日發字○○六二號函就財政法部之提示)。

支票在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銀行業者,表示付款行庫只能對該指定行庫付款。該特別橫線不得撤銷,只能由該特定行庫背書簽章,改委其他金融業者代收。

存戶持平線支票,辦理匯款或繳納水電費、保險費等費用,得於票據背面簽章註明用途辦理。

平行線支票,是票據法之唯一規範,所以在本票上劃平行線,並不發生作用。

票據的背書

發票人在票據背面,為「禁止背書轉讓」的記載時,必須在其記載下方簽章,才能發生效力。但是在票據正面作同樣記載時,得不必另加簽章(財政部82、11、2台財融字八二二二一七九○七號函)。

票據為「文義證券」,發票人依文義負責。票據也為「無因證券」,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無須舉證票據取得原因。票據債務人也不得以交易糾葛,對抗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據除背書外,加註付款條件或指示,並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其註記視為無記載(財政部52、5、10台財錢字○三○九七號函)。

票據背面由背書人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再背書轉讓。但禁止轉讓之背書人,對於禁止後再背書取得票據之人,不負責任,且行庫也均予照付。

禁止背書轉讓票據,受款人在金融業者,並未設有帳戶,得用委任取款的方式,委託在金融業,設有帳戶之人代為取款。委任人與受任人雙方,在票據背面記載「委任取款」之表示,並雙方簽名,再由金融業簽章確認(央行73、12、4台央業字一八○○號函)。

政府為防止流弊,對於禁止背書轉讓的國庫支票,一律禁止辦理委任取款,原則金融業會予以退票(財政部77、3、9台財庫字七七○五○三四三四號函)。

執票人以背書之連續,確認其權利之存在。但其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一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書人。不連續之背書,金融業會拒絻付款。

票據的退票

有些客戶認為,票據只要在付款日當天下午營業結束前(下午三時三十分),將款項存入,就不會受到退票處分。事實上不是這樣的,執票人於票據付款日,當天九時營業開始,到櫃台取款或辦理轉帳。只要是存款不足無法辦理,執票人就有權利要求金融業,開發退票理由單,該辦事人員不能拒絕(央行86、8、25台央業字○二○一○六三號函)。

凡支票存款戶,營業時間內辦妥跨行匯款,但仍受退票的話,可申請撤銷退票紀錄。但必須提出匯出於完整發送認證印錄的匯款單影本,上載認證時間,足以證明匯款,在下午四時三十分前確已匯出,且當行到達金融資訊中心,有案可查者,才准予辦理(央行86、4、3台央業字○二○○四一六號函)。

支票存款戶,因跨行通匯系統故障,匯款滯留金融資訊服務中心,無法於匯款當天營業時間內入帳,造成存款不足退票,該退票如能於上述通匯系統故障修復後,清償贖回,並檢具金融資訊服務中心證明文件,票據交換取得撤銷後次退票紀錄,並免取退票違約金。

上述情形,如果發生在退票註銷期限最後一天,如能提列在「其他應付款」帳內備付。可比照上述辦法,申請註銷該次退票紀錄(央行78、3、7台央業字○五二號函)。

支票存款戶,在終止本票擔當付款委託契約後,繼續簽發擔當付款本票。如果提示的本票,是在終止契約之前簽發的,以「終止擔當付款契約」之理由退票。如果提示的本票,是在終止契約之後簽發的,以「擅指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之理由退票。

支票存款戶,發生「擅指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為理由的退票,一年之內達三張以上的話,即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期間為三年,但不適用永久拒絕往來的規定(央行80、3、26台央業字三一四號函)。

前項以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撤銷付款委託紀錄,一年之內達三張以上者,票據交換時即予以公告,各金融業三年之內,不得再接受其委託擔當付款人。

支票存款戶,一年內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列入紀錄未經註銷,達三張以上的話,公告拒絕往來,期間三年。拒絕日起算三年內,仍繼續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其拒絕往來期間,延長為六年,惟仍視同一次拒絕往來。

經兩次拒絕往來,或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後,繼續發生存款不足,列入紀錄未經註銷一年內三張者,為永久拒絕往來。

票據的救濟

票據簽發後,發票人因故避免付款人付款,尋求救濟方法為:

一、掛失止付:為票據焚燬滅失、被盜,先向付款金融行庫,辦理掛失止付。並於五日內,提示向法院已為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止付通知其效力。法院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取得行使票據之權利。

二、撤銷付款委託:就取簽發的特定票據,不再委託行庫付款。不過,票據法規定,支票的提示期間內,發票人不得撤銷付款委託,旨在防止發票人任意撤銷付款的委託,危害支票的流通。提示期間,不能撤銷,對於阻止金融行庫,不予付款的救濟,效果非常有限。

三、票據假處分: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的人取得時,原票據權利人,得依照假處分程序,聲請法院禁止占有票據的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該占有人如提示付款或送存行庫,付款人將在票據正面加蓋「禁止○○○示付款」戳記,並予以退票。退票後轉讓他人,重新提示,付款人於仍不予接受,但票據首次提示,且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付款行社得予照付。該原票據權利人,所主張的事由不實,經執票人訴請法院撤銷假分確定的話,發生的退票,列入紀錄,並與存款不足退票合併計算,列入紀錄,並與存款不足退票合併計算。一年內達三次以上者,仍列為拒絕往來戶(央行64、6、17台央業字七五號函)。

文章來源
http://www.fcuaa.com/alwww/html/index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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