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性騷擾就是性騷擾

性騷擾就是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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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


十二年前(民國八十二年),喧騰一時的調查員性騷擾女秘書案,當時《自由時報》標題為「女秘書 身材不錯、長得標致」,並寫著「女秘書既有像天使般姣好的容貌,又有幾可媲美『魔鬼』的迷人身段,竟遭遇如此不堪的命運,不是真的應了『紅顏多薄命』的宿命說法……」。九年前(民國八十五年),至今未破案的彭婉如命案,當時《中國時報》報導「警方指彭女略帶酒意又衣著鮮豔,登上計程車…」。

十多年過去了,經過婦女團體的努力,全國婦女人身安全會議召開了(八十五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過了(八十六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制定了(八十八年),明定性侵害不再是妨害風化,而是妨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權;兩性工作平等法通過了(九十一年),明定禁止工作職場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通過了(九十三年),明定禁止校園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通過了(九十四年),明定禁止各公共領域之性騷擾。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通過,並不意味著社會上的性騷擾事件即因此而減少,亦不意味著人們即會因此而更懂得尊重他人的性自主權。


如今又發生海巡署秘書室主任性騷擾國會女助理案,《中國時報》依舊報導「國會女助理因外型亮麗,身材也好,確實引起不少人私下討論」,透露出苛責被害人的心態。女性不論長得美醜,只要她不願意,均應尊重其人格尊嚴及性自主權!「長得美就該被性騷擾;長得醜被性騷擾就該高興,因別人看得起你才肯騷擾你」,這種迷思何時才破除?這種從封建、家族制度為保證傳宗接代血統純正而設計的貞操觀念,讓女人成為善良風俗的守門人,需盡力抵抗男人的性騷擾與性侵害,若抵抗不成而受害,社會即對被害人品頭論足,而不是指責加害人。

一國尊嚴的界線在國界,因此未經該國入境簽證,不得進入,否則該國可加以驅逐。同樣,一個人的人格尊嚴界線在身體,每一個人的身體只有自己能控制,沒有任何一個人有權控制別人的身體,因此未經別人的同意,不得隨便碰觸別人的身體,否則即構成性騷擾!只要經人制止或明白說NO,即無任何理由藉口「熟識」、「小學妹」而任加碰觸別人的身體。加害人的學歷、地位與人格無關,高學歷、高地位並不表示其人格較高超,唯一有關的應是加重處罰,因其挾其高學歷、高地位欺負弱勢者。

性騷擾就是性騷擾,無任何藉口,不須演變成政治事件,被害人的意願及感受為一切衡量標準。兩性工作平等法已明定雇主應提供友善工作環境,員工受到性騷擾時,雇主應予以明快的處理及協助;性騷擾防治法亦明定受僱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雇主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於接受申訴後展開調查,否則應與加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這是一件兩性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交錯的典型案例,雖然性騷擾防治法於明年二月才正式施行,但身為政府部門的海巡署應以身作則,盡快處理,而不是予人民錯誤的示範。(作者為執業律師,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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